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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明确和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指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条 市公安局管辖范围内的派出所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十小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十小场所”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居(村)民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指导和消防宣传培训,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的消防工作例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处理居(村)民委员会或网格管理员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借助警综平台、地理信息及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明确民警网格监管责任,指导网格员开展日常消防巡查。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托本单位建立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进行管理,并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当地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法定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办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交的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消防执法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发生的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调查和损失统计。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消防办公室,完善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台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监督职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公安业务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判辖区火灾形势,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若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至少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专兼职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大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力度,按照城区派出所每半月一次、乡镇派出所每月一次的频次,开展帮扶指导和业务服务工作(其中路途较远的偏远山区派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并填写工作指导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辖区重点监管“十小场所”调整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消防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评结果与派出所等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二)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三)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点监管“十小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网吧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五)医疗场所: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所)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六)教学、办公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或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麻库,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十)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消防大队(或派出所)消防执法事项移交表
编号:[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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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事项类型 |
□举报投诉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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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证据清单 |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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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事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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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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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安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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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交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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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于消防大队与派出所之间消防执法事项移交;2、此表一式两份,移交单位和被移交单位各一份。
附件2
XX消防大队(或派出所)处理结果告知单
编号:[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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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事项类型 |
□举报投诉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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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事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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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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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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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单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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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于消防执法事项移交处理结果告知;2、此表一式两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单位各一份。
附件3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指导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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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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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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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导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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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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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指导照片
(至少两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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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导派出所领导: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