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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05-26??????来源:宜昌消防????? 浏览次数:229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3、《湖北省消防条例》

4、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已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意见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和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定时限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意见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承诺时限

将法定时限缩短五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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